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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先峰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739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先峰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沈阳市和平区先峰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73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先峰茶行。

被告: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先峰茶行、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1,12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17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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