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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利华工程照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12民初51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湖塘利华工程照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湖塘利华工程照明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1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利华工程照明经营部,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长虹村湖塘纺织城B15幢108号。

经营者:华利民,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利华工程照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案涉(2016)莱凤城证民字1175号公证书中所述的侵权产品开关和插座]。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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