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31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鞠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