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4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诺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220号立马花园2#楼102单元(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滨。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诺明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0000元,2017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