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濉溪县易得润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
经营者:陆斌,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易得润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