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71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丽珍,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琦,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