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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爱贝丽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131号之三
案件名称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爱贝丽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爱贝丽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131号之三原告: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叶伟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爱贝丽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西路***号*幢*号*层。

法定代表人:徐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春,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贝丽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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