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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住所地谢家集区平山街道商业社区公交公司商住楼101室,注册号340404600110828。

经营者:欧亦前,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谢家集区乐淮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代理审判员  张钰媛人民陪审员  马蓓蕾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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