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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天顺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2507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天顺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天顺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07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顺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顺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华勇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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