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136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何驰之父,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大道1号(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鲜善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明,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济南历下霞光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2-108,经营者李玉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何驰与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霞光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何驰没有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