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86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珍延,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客得隆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号。
经营者:胡慧清。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客得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