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37号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255号3楼305。
法定代表人: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威通讯器材店。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36街坊6栋1-102-2号。
经营者:杨龙龙,男,200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鸿威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一小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