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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109号之一
案件名称109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109号之一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龙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熊大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尹边禾秋岭工业区3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秦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医世凯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驭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驭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医世凯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驭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医世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科医世凯半导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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