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7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好乐购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汤公路259号。
经营者:陈金秀,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袍江好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好乐购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