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5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几江昌旗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津西路。
经营者:朱凤芸,女,1975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津区几江昌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