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37号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宋章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观潮二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戴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利,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