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村78号17-1-2。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CANALIIRELANDLIMITED)。
法人代表:斯特凡诺·康纳利/克劳迪奥·艾利尼(StefanoCanaIi/CIaudioAIini)。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所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之类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发生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所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上诉人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重庆市辖区,属于发生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且讼争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