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2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梵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梵蔓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