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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梵蔓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924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梵蔓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梵蔓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2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梵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梵蔓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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