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83号之一 原告:朱迅,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新豹,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柳丹,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义乌梦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如舟。
被告:孙如舟,男,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朱迅、王新豹诉被告吴柳丹、义乌梦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如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迅、王新豹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1年1月15日,原告朱迅、王新豹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迅、王新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迅、王新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朱迅、王新豹负担。
原告朱迅、王新豹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