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1号 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樟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王立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优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海思,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昆山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区庙东路**v> 法定代表人:潘京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千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优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千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星星儿童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共同向原告赔偿45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31日,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