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茂源超市,住所南关区东岭南街卫星花园小区门卫。
经营者:谢春江,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小北沟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东,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六合元村小太平川屯。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关区茂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