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初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荣,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即时了结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