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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81民初1183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平阳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18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德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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