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65号原告:范宝明,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相健,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宝明诉被告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宝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范宝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