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103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嘉贝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丰收大道1-1至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6865564Q。
法定代表人:吴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嘉贝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