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原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一巷十六号六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林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桉,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市满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218号太古广场G21铺。
法定代表人:黎海双。
上诉人深圳市原生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超及一审被告广州市满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原生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以其与XX超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原生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原生照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原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原生照明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