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2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少雷,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少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