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394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蔡正军工艺品商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登高路52号。
经营者:蔡正军,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蔡正军工艺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蔡正军工艺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