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286号 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10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婵,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华山乡新生村。
法定代表人:高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斌丽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粮油区LY15-17、18号。
经营者:尹华丽。
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郫县斌丽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哈尔滨高氏禾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郫县斌丽粮油经营部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1650元,由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