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7号原告:任凤得,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立波,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平,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凤得与被告李立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凤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防弹玻璃排气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发明了一种新型排气阀,获得名称为“防弹玻璃排气阀”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43011××××.X。
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外观的“立成工程专用排气阀”,给原告造成损失。
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立波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第289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李立波就专利号为201430111515.X、专利权人为任凤得、名称为“防弹玻璃排气阀”的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凤得主张的专利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凤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