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222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恩赐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牛杨牛眠石综合市场。
经营者:郭少荣,男,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东莞市常平晟宇百货批发部。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路*号。
经营者:廖展辉,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恩赐百货店、东莞市常平晟宇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09.38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