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79号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汕路。
法定代表人:吕石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童峰,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沃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杜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沃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