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1号原告:郑晶,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各镇,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郑晶与被告邱各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专利权利人为案外人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诉。
原告主张,其经专利权人福建鸿圣纸业有限公司的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但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并非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原告并非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并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故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119)?)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24)?)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24)?)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