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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维斯饮料食品厂、安岳县龙台福缘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20民初7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维斯饮料食品厂、安岳县龙台福缘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维斯饮料食品厂,安岳县龙台福缘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芸,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维斯饮料食品厂。

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镇土堂村。

投资人:徐中胜,厂长。

被告:安岳县龙台福缘食品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长塆街**号。

业主:陈福元。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维斯饮料食品厂、被告安岳县龙台福缘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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