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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优岛饰品店深圳百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何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050、1051号
案件名称02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优岛饰品店深圳百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何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优岛饰品店,深圳百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何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050、1051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04395。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优岛饰品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永新街永新商业城1007,组织机构代码L8567876—0。

经营者何野。

被告深圳百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路八达工业区9号2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09388901—2。

法定代表人何野。

被告何野,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宽城区,系深圳市罗湖区优岛饰品店的经营者、深圳百利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三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21××××.8、ZL20133021××××.5)纠纷两案后,在本两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对该两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两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邓   婧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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