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3层自编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7844795-3。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6726-X。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州指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10,组织机构代码07324112-0。
法定代表人高清。
上诉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上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指尖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0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