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181号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西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谭证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田,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燃,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系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侯区德豪家具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沈家桥村*组。
经营者:龚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维致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育婴堂街9号6栋403号。
法定代表人:邓红梅,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侯区德豪家具厂、成都维致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公告送达后,于2017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德豪家具厂、成都维致雅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德豪家具厂、成都维致雅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德豪家具厂、成都维致雅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成都森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