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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孝雷假冒注册商标驳回申诉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4刑申1号
案件名称马孝雷假冒注册商标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4刑申1号马孝雷: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刑申1号刑事裁定,以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2015年11月9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以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你对一审判决不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裁定驳回马孝雷的再审申请。

2016年12月9日,你向本院申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及光盘等证据。

经审查,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间,申诉人马孝雷在未得到“马记天泽园”及“兵马俑”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吉林省万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印制“马记天泽园”、“兵马俑”香油注册商标标识,并租用长春市光复路市场一门市房擅自加工制造假冒的“马记天泽园”注册商标香油。

2015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马孝雷租用的生产厂房内扣押假冒“马记天泽园”、“兵马俑”注册商标香油71箱。

申诉人马孝雷将假冒的“马记天泽园”注册商标香油销往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及王娟的供述;

被害人马茜陈述;

证人张爱国、张长林、孙和、孙亚芹、尹国华、吴晓明、白雅彬、张海峰、杨伟春、那晶、张广东证言;

物证照片;

国家商标局第5452575号商标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商标局第72680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及商标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陕西省三原新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原兵马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授权书及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委托印刷加工生产合同、出库单等。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你的使用注册商标是经过商标持有人的同意及主观上不具备假冒注册商标的动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马茜陈述及多份证人证言、书证予以证实,故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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