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68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彦军,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系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北侧中牟县鑫盛五金水暖店业主。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根祥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