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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安与中山市横栏镇吉上吉五金制品厂、郭春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019号
案件名称刘洪安与中山市横栏镇吉上吉五金制品厂、郭春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洪安,中山市横栏镇吉上吉五金制品厂,郭春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19号原告:刘洪安,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吉上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郭春媛,该厂投资人。

被告:郭春媛,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洪安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吉上吉五金制品厂、郭春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洪安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洪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洪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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