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19号原告:刘洪安,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吉上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郭春媛,该厂投资人。
被告:郭春媛,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洪安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吉上吉五金制品厂、郭春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洪安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洪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洪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