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83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碧嘉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富春路390-1号。
法定代表人:洪兰珍。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桐庐碧嘉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