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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与亓传勋、山东卓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6民初1048号
案件名称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与亓传勋、山东卓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亓传勋;山东卓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048号 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79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亓东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亓传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琛,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卓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文化北路89号6号楼3楼C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54HK3M。

法定代表人:亓传勋,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亓传勋、山东卓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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