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飞,女,1986年8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淘宝网店店主,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现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恩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飞及其辩护人修东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吴飞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丽都小区三期35楼22层2223室,通过QQ从广州购进假冒飞利浦公司的相关产品,并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涉案价值75000余元。
201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飞利浦产品一宗,价值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飞的亲属将其非法获利的30000元退缴至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侦查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淑萍、陈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蔡某应、徐某、吴某、杨某、朱某、李某、何某等39人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意见书,书证受案登记表、投诉材料、淘宝截图及照片、货运快递单据一宗,抓获被告人吴飞的经过及退缴款情况说明及结算票据、被告人吴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飞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系部分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吴飞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飞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飞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予刑罚。
案发后,视被告人吴飞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非法获利已退缴;
且部分犯罪系未遂之情节,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吴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