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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易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3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易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易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初13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易嘉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经营者:聂湘辽,男,1967年11月16日,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易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和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易嘉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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