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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乌审旗草原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内06知民初1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乌审旗草原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乌审旗草原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知民初1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草原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

经营者:杨文飞。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审旗草原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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