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002号之一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7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桦,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第三大街与经北六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徐伟峰。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25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
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汇丰公司)诉被告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现代普汇公司)、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平凉汇丰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