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长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园滨康路**。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莎,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系遵义县南白镇济仁大药房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div>法定代表人:强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时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杨莎、西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知民初字第9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知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