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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民终651号
案件名称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莎;西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长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园滨康路**。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莎,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系遵义县南白镇济仁大药房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div>法定代表人:强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时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杨莎、西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知民初字第9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知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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