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8民初142号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Signol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满,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西路34-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德公司)诉被告王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雅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被告王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雅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满立即关闭其淘宝网店“满城国际(网址https://shop107842135.taobao.com)”,并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高雅德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
2.王满赔偿高雅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包括因追究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翻译费、购买假冒商标之商品的价款);
3.王满在《宣城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给高雅德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高雅德公司依法享有G619536号注册商标“GOYARD”、第8064474号图形商标“”、第8064481号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Goyard作为皮具制造商成立于1853年,应客人需要设计出不同用途的旅行箱,包包等商品,一直坚持全手工制作的传统,所有的包包均在法国工厂内的百位制袋技师中诞生。
因品牌的专注,Goyard的顾客还包括了英国王室、美国总统和俄国贵族,在中国北京、上海、香港、台湾等地区均设有专卖店。
多年来,高雅德公司将上述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并大量宣传。
随着宣传及媒体报道,高雅德公司上述商标在全世界广为人知,并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
王满未经高雅德公司授权,以卖家名称(旺旺注册会员名称)“满城国际”擅自在其淘宝网店“满城国际”大量展示、销售标记高雅德公司上述商标的商品。
2016年5月,高雅德公司从王满网店购得标记上述商标的手袋一个(价格309元),鉴定后发现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王满大量存储、销售假冒高雅德公司注册商标之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给高雅德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之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满辩称,1.起诉状中加盖的系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的印章,没有加盖高雅德公司的印章,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本案是否为有效诉讼;
2.高雅德公司要求关闭“满城国际”淘宝网店没有事实依据,王满接到本案诉状后,立即将与案涉侵权商标有关的商品下架,不再代销;
3.高雅德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审查;
4.王满系代销人,并未对高雅德公司的商标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高雅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6)粤广白云第6632、6633、6634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侵权产品及封存全程录音录像光盘,上述公证书系公证机关依据高雅德公司的申请,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并经全程录音录像,真实合法,王满并无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对公证封存的产品也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
2.《鉴定证明》两份,其中一份系高雅德公司出具,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证明》与高雅德公司出具内容一致,予以认定。
3.合理费用发票,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对高雅德公司所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酌定。
4.满城国际网店代销记录网上截图(合计5张),均系网上截图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高雅德公司申请,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王满开办的淘宝网店交易记录及提现记录。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光盘一张,显示涉案店铺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
经统计,王满的涉案店铺交易记录显示,与公证封存的产品名称基本一致的商品的交易金额超过25万元。
王满认为其店铺“满城国际”作为次级网络代理商,每月都有必须完成的任务量,实际上经营数量并未达到25万余元,很多交易量均是通过朋友刷单取得。
本院认为双方对该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王满称部分交易量系刷单取得,但并未提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其所述属实,其刷单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提高店铺交易量,以此获益,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高雅德公司作为皮具制造商成立于1853年,应客人需要设计出不同用途的旅行箱,皮包等商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享有下列注册商标专用权:1.G619536号“GOYARD”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皮和仿皮、毛皮、不属别类的皮和仿皮制品等;
2.第8064474号“ ”图形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仿皮革、旅行包、背包、肩挎包、文件包等;
3.第8064481号“ ”图形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仿皮革、旅行包背包、肩挎包、文件包等。
2016年5月5日,高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网上购物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高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处的电脑上互联网购物,公证人员对购物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打开“360安全浏览器8.1”图标,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站首页,点击“亲,请登录”,在“账户登录”下输入账户及密码,点击登录;
在页面“店铺”的下方框内输入“满城国际”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点击“欧美大牌GOYARD戈雅女包手提真皮购物袋单肩大包简约旅行包大容量”,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点击颜色分类的第一排从左向右数第一幅图片,显示价格为309元,下拉页面宝贝详情显示:品牌“Goyard”,Goyard专用图层,手绘Y型人字纹有颗粒凹凸感,手袋表面为图案、印有GOYARD字样,手袋内里印有“GOYARD,MADEINFRANCE”,随附的小手袋纽扣上刻有“”标识,宣称“国际大牌标准、欧美大牌”;
点击“立即购买”,在“给卖家留言”旁的方框内输入“请发申通快递”,点击“提交订单”,输入支付宝密码,点击“确认付款”;
点击我的淘宝下“已买到的宝贝”,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点击“满城国际”字样一栏的“订单详情”,显示订单编号:1869196498749949。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以上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
2016年5月9日,物流公司将印有“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为229918647038的包裹送至公证处办证中心,高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签收。
2016年5月16日,高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办公室对上述所收包裹进行了拆包、查看,公证处对收到的上述包裹及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6年5月16日,高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确认收货”的操作,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及有关情况进行了录像。
该手袋经高雅德公司鉴定,证实该手袋非高雅德公司或其授权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为侵权产品。
另查明:“满城国际”系王满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该店铺除销售与案涉商标有关的商品外,还出售其他商品。
本院认为,高雅德公司享有第G619536号注册商标“GOYARD”、第8064474号图形商标“”、第8064481号图形商标“”商标专用权,且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保护。
一、王满注册的淘宝网店“满城国际”出售案涉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害高雅德公司商标专用权。
王满对案涉手袋确系其注册的“满城国际”淘宝店铺所销售并无异议,与高雅德公司享有的案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
通过公证记载的网站宣传页对公证封存的产品的描述,案涉手袋品牌为“Goyard”,Goyard专用图层,手袋表面采用图案,并印有“GOYARD”字样,手袋内里印有“GOYARD,MADEINFRANCE”,小手袋纽扣上刻有“”标识。
与高雅德公司所享有的G619536号注册商标“GOYARD”、第8064474号图形商标“”、第8064481号图形商标“”,从音、形、义上比较,均构成相同或近似。
经高雅德公司鉴定,案涉手袋非其公司或其授权的生产厂商生产,王满也未举证证明该手袋的合法来源。
上述商标经高雅德公司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社会知名度。
王满在“满城国际”店铺宣传其所售案涉手袋为“国际大牌标准”、“欧美大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为涉案商品与高雅德公司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损害了高雅德公司的利益,侵害了高雅德公司商标专用权,王满依法应停止销售或展示与高雅德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
但高雅德公司起诉要求王满立即关闭其淘宝网店“满城国际”,因与案涉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只是“满城国际”销售的部分商品,对高雅德公司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关于高雅德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费用,虽然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店铺的交易记录明细,但该交易记录明细不足以确定高雅德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也无法确定王满因全部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行业属性与市场售价、侵权人主观过错及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情况、高雅德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
三、高雅德公司起诉要求王满在《宣城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因高雅德公司未能提举证据证明王满的侵权行为确已造成不良影响,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满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满城国际”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619536号注册商标“GOYARD”、第8064474号图形商标“”、第8064481号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
二、被告王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王满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满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烈 审 判 员 马庆松 代理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