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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信睿浩视觉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裕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0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信睿浩视觉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裕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睿浩视觉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裕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0层1007室,经营场所:学苑大道****号南山智园**栋房**层。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彦,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信睿浩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嘉定路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姜东,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裕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工业区巴江东路6号C栋01-02(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潘浩,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华影公司”)与被告山东鲁信睿浩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睿浩公司”)、广州市裕和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005018.1、名称一种单投影机式立体投影系统、投影机及驱动方法】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时代华影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整”,后原告时代华影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代华影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时代华影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关于原告时代华影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代华影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88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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