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后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万荣县后土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永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西晋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号3段*号*户。
法定代表人:牛贵,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西后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晋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西后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后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后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